【案情简介】
2007年5月31日,程某驾驶中型普通货车,在南京西站将骑自行车的女子朱某撞倒,右前轮碾压过去致朱某重伤,造成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程某负全责。后程某被判犯交通肇事罪,获刑两年半。
事故车辆挂靠某运输队,该队是某交通局开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及三责险(限额20万、全责免赔20%)。
2007年6月14日,朱某将程某、运输队、保险公司诉至南京市下关区法院。7月9日,朱某医治无效死亡。
【律师代理】
朱某死亡后,法院裁定中止审理。朱某家人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指派某律师免费代理此案。
7月25日,朱某丈夫、父母、子女五人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并追加交通局为被告,交通局又将运输队承包人匡某同加为被告。
五原告要求五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计635671元。
开庭时,程某辩称,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属实,但现在服刑暂无赔偿能力。
交通局辩称,一、车辆实际车主是程某,虽挂靠运输队,但未支付费用,故运输队及交通局均无需担责;二、运输队由匡某承包经营,应由匡某担责;三、运输队是独立核算的主体,具备独立担责的资格。
运输队、匡某辩称,车辆虽挂靠运输队,但未支付任何费用;承包早已终止,运输队亦非独立核算,故不应担责。
保险公司辩称,交强险部分58000元已付给医院,三责商业险应另案处理。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作为实际车主及肇事者,应担责;运输队作为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其虽有营业执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故交通局应承担补充责任;匡某不应为责任主体;保险公司应按交强险58000元和三责险16万元赔偿。确认各项赔偿费用计598160.53元,扣除程某已付20900元、保险公司已付58000元,余额为519260.53元。
2007年11月7日,下关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359260.53元;二、被告运输队对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交通局对上述责任承担补充责任;四、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16万元;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办案后记】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例。对于这类案件,律师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一是要准确确定被告,既不能错告,也不能漏告;二是要注意赔偿费用的提出要恰如其分,不能过分夸大,当然也不要少报、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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