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崔先生受余先生雇佣从事木工工作,具体工作地点为余先生承包的上海宝山区某公寓房装修工程,工资按350元/天结算。工作期间,余先生仅向崔先生支付部分劳务费用,经结算,余先生尚欠崔先生劳务费6.9万元。
2020年1月17日,余先生向崔先生出具《欠条》一份交由崔先生收执,该欠条载明:“欠条,兹欠崔某2019年工资款6.9万元,人民币计陆万玖仟元正,于2020年6月30日前还清,若逾期按月息1%计。此据欠款人:余某 2020年1月17日,欠条左下角备注:余某1,余某2。”
欠条出具后,余先生并未依约向崔先生支付工资款。

办案思路
崔先生是律师的委托人。
根据委托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原件,聊天记录等,律师认为崔某和余某双方间的劳务关系清楚,余先生雇佣崔先生从事相关工作理应向崔先生支付劳动报酬。
但是在崔先生反复向余先生催要后,余先生拒不支付。而后余先生又向崔先生出具了欠条,再次承诺支付时间,但嗣后仍旧不依约支付。
以上余先生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属于严重侵犯崔先生的合法利益,所以崔先生有权向余先生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和要求支付逾期利息。
办案经过
1、与客户积极沟通了解案情。
2、积极收集相关当事人身份信息,欠条,证人证言。
3、撰写起诉状,准备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证据目录等诉讼材料。
法院意见
法院认为,余先生雇佣崔先生从事木工工作,其应当向崔先生支付劳动报酬,崔先生提供的《欠条》明确记载:余先生拖欠崔先生工资为6.9万元,故崔先生要求余先生支付劳务费6.9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关于崔先生要求余先生支付逾期利息10350元的诉讼请求,因《欠条》约定工资款6.9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还清,若逾期还款按月利率1%计算,该约定逾期利率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是逾期时间应该从2020年7月1日起计算。经计算,余先生应向崔先生支付逾期利息为6578元(69000元×1%×9个月零16天)。
案件结果
1、余先生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崔先生支付拖欠的劳务工资6.9万元。
2、余先生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崔先生支付逾期利息6578元(69000元×1%×9个月零1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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