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案件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计算方式法律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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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是计算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案件罚款金额的依据。另外,《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文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计算方式加以汇总以供参考。

货值金额

食品安全案件

一、计算范围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是当事人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涉及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

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计算范围包括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成品检验不合格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下简称不合格)的,货值金额包括成品、不合格的半成品和原料;半成品或者原料不合格的,货值金额包括不合格的半成品或者原料,以及成品。

已售出、已赠与、已抽样、已使用、已召回以及未售出、未赠出、未使用等全部成品,计入成品货值金额。未付款已到库的涉案产品应当计入货值金额。案件查处期间退货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不得扣除。

二、计算方式

成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半成品按照原料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原料按照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

销售价格应当以销售单、合同、价签等明示的单价计算;没有标价的,依据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认定或者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或者平均价格计算,也可以委托法定价格认定机构确定。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

餐饮管理违法案件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货值金额,指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其中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按进价计算,半成品按原料计算,成品按销售价格计算。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管理违法案件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药品管理法

产品质量违法案件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产品质量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违法案件

第四十六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违法所得

食品药品案件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般认为,符合上述规定的计算违法所得的依据,仅有现行有效的两部规章,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前者规定的计算方式为:违法行为的全部收入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合理支出包括:生产者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销售者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服务者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当事人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后者规定的计算方式为: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

除餐饮案件外,其他食品药品案件目前无专门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明确的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为违法所得为宜。

产品质量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人大网”上发布的《产品质量法释义》中,第四十九条的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或者违法销售的产品的全部收入。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违法所得,是指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而获得的违法收入。第五十四条的违法所得,是指生产、销售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产品所获得的违法收入。

《产品质量法》第七十条规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在中国人大网上的《产品质量法释义》中,对本条的解释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三定”方案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需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的,应予配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及冒牌产品等违法行为,需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助的,应予配合;在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中,按照上述分工,两部门应密切配合。同一问题,不得重复检查、重复处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严格遵循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本部门“三定”方案的规定。

综上,计算产品质量案件违法所得的依据有三种:《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释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前两者均是以违法行为的全部收入为违法所得,后者是以违法行为的“利润”为违法所得。该如何选择适用?

笔者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适用范围限定于原工商系统职权范围内的案件,在“中国人大网”上发布的《产品质量法释义》虽经人大明示,但毕竟与立法机关的立法解释有别,而《立法法》第四十七条明确,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解释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故,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正式出台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案件中,属于原工商系统职权内的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认定“利润”为违法所得,其他案件依据《行政处罚法》认定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为违法所得为宜。

特种设备案件

该类案件目前无专门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明确的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为违法所得。

价格违法案件

“中国人大网”上发布的《价格法释义》第三十九条指出,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经营者的违法所得,一般来讲是指经营者的实际成交价格与政府规定价格的全部价差金额。其它条款的违法所得则未予以明确。而释义效力如前所述,故在无其他有效规定的前提下,适用《行政处罚法》明确的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为违法所得。

商标侵权案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违法所得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明确,商标侵权案件应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计算方式为: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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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律师兄(总编) 发表于 2022-02-05 2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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