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7月,受害人李某甲在第三人建筑公司位于城东区博文路南段“康南片区和盛园”工地板房二楼休息时,被驾驶人刘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冲撞造成死亡。其父李某乙申请工伤认定。2019年4月,青海省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李某甲的死亡情节不符合工伤认定情节,不应认定工伤。李某乙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甲在工地宿舍住宿休息是与工程项目工作有直接相关联性的因素,从保护无过错的职工角度出发,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已经在复议阶段确定了李某甲属于不定时工作时间,其所受到的意外伤害符合应予认定工伤的法律规定,判决撤销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要求其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省经济发展,各企业务工人员逐渐增多,因务工人员伤亡问题不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的行政案件也呈上升态势。就《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立法意图和精神实质看,旨在保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其中所谓“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通常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但亦应当从工作性质、特定环境、是否为了单位利益等综合因素予以评判。本案中,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定义把握不到位,因其未准确把握立法精神,片面理解而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导致受伤害职工未能得到社会保险救济,从而引发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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