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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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纠纷案件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三章 纠纷案件管理权限

第四章 纠纷案件的申报

第五章 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七章 附则

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公司纠纷案件处理工作,建立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直接管理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和集体企业(以下简称“所属各单位”)与公司系统以外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案件, 包括以诉讼程序、仲裁程序和行政复议程序进行处理的纠纷案件。

第三条纠纷案件的处理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原则;纠纷案件承办人以及相关人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保守秘密。

第二章 纠纷案件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纠纷案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协作配合的管理体制。

统一管理,即公司制定统一的纠纷案件管理制度,所属各单位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办法;纠纷案件的处理统一由各级纠纷案件管理部门负责。

分级负责,即按照纠纷案件发案单位、性质、涉诉标的额大小划分公司与所属各单位之间的纠纷案件管理权限。

协作配合,即各业务部门应按照业务权限,协助纠纷案件管理部门做好有关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法律事务部是公司纠纷案件的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公司纠纷案件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纠纷案件管理制度的起草和修订;

(二)负责处理公司发生的纠纷案件;

(三)办理所属各单位上报的重大纠纷案件处理方案的审批;

(四)协助公司办公室办理以公司为当事人的纠纷案件处理所必需的授权事宜;

(五)对所属各单位纠纷案件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检查和考核;

(六)负责公司纠纷案件模块系统管理,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负责建立公司纠纷案件管理台账;

(七)负责纠纷案件通报,编辑整理典型案例,开展以案说法法律风险教育;

(八)其他有关职责。

第六条公司机关各职能部门和所属各单位按照业务权限,协助公司法律事务部做好有关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明确纠纷案件管理的职能部门或专职岗位,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法律专职人员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单位纠纷案件管理制度的起草及修订;

(二)负责处理本单位发生的纠纷案件;

(三)负责办理需公司审批或授权纠纷案件的呈报及处理事宜;

(四)办理所属各单位上报的重大纠纷案件处理方案的审批;

(五)对下属各单位案件纠纷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检查和考核;

(六)负责公司纠纷案件模块系统管理,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负责建立公司纠纷案件管理台账;

(七)负责纠纷案件通报,编辑整理典型案例,开展以案说法法律风险教育;

(八)其它职责。

第三章 纠纷案件管理权限

第八条公司负责处理公司发生的各类纠纷案件,所属各单位负责处理本单位发生的各类纠纷案件。

所属各单位处理下列重大纠纷案件,应将案件处理方案报公司审批后实施:

(一) 涉诉标的额超过100万人民币的;

(二) 涉外案件;

(三) 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

(四) 可能引发群体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五) 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公司和所属单位重大权益或者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

第九条所属各单位上报重大纠纷案件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法律诉讼文书;

(二) 案件处理方案;

(三) 本单位法律事务部门或外聘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 案件的主要证据资料。

第四章 纠纷案件的申报

第十条 发生行政争议和纠纷,首先由相关专业部门协调地方行政机关处理。若决定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的,向本单位纠纷案件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 发生经济、民事纠纷,应及时向本单位纠纷案件管理部门申报,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或擅自处理争议与纠纷。

第十二条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发案单位或部门应在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应当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日内申报。

应诉案件应当在接到应诉通知书3日内申报。

第十三条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送达的法律文书,以及对方当事人直接递送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文件,由文件收发部门会知纠纷案件管理部门后签收,并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尽快对文件处理。送达人通过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的,公文收发单位应当立即转送法律部门。

第五章 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十四条纠纷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建立案件日志,按照一事一录的原则,详细记载法院审理等案件外部进展过程及企业内部处理过程。

第十五条纠纷案件管理部门处理纠纷案件,应当首先会同案件涉及的对口业务部门和相关单位研究案情,收集、分析、筛选相关证据材料,提出案件处理方案,经审批后实施。

第十六条 案件处理方案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案件涉及的主要证据和法律文书等;

(二)处理措施,拟聘请律师和费用;

(三)案件暴露的管理问题及加强管理的建议。

第十七条 案件处理方案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纠纷案件管理部门登录法务信息系统,填写案件相关信息、处理意见和措施,并根据法务信息系统的提示上传相关附件,提交审批;

(二)案件涉及的对口业务部门会签;

(三)按照审查审批流程及管理权限,逐级审批。

第十八条对口业务部门要及时按照案件处理方案落实案件暴露的管理问题和管理建议的整改工作。

第十九条 纠纷案件处理应严格按照经审批同意的案件处理方案执行;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方案的,纠纷案件管理部门应及时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条处理纠纷案件需要委托律师的,应当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选聘,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纠纷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律师移交案件相关资料,配合律师做好证据的进一步搜集和调查工作,对纠纷案件处理进程进行及时、有效的跟踪,督促律师履行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代理义务,案件处理完毕后考核律师的服务质量和工作量。

第二十一条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纠纷案件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案件进展情况,调集内外部资源,组织做好以下工作:

(一) 依法举证、质证,及时调整、补充、完善证据材料;

(二) 及时、准确地主张权利,有针对性的提出抗辩;

(三) 正确行使财产保全、管辖权异议等法律规定的实体和程序权利,不得擅自放弃或怠于行使法定权利;

(四) 及时分析案件阶段性审理结果,确定进一步处理案件的方案和意见。

第二十二条外聘律师和内部专职法律顾问办理纠纷案件时,依照本办法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有权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情况、收集证据。法律顾问履行上述职责受法律和本办法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任何人不得干预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三条案件证据材料由纠纷案件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结案后纳入案卷存档。未经纠纷案件管理部门同意,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对方或其代理人提供书面或口头证据,不得确认对方提出的问题或作为对方证人出庭作证。司法机关要求作证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案件审理结案后,承办人应当撰写审理结案报告,案件需要执行的,在取得执行终结的法律文书后,承办人应当撰写执行结案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案件处置过程及结果;

(三)案件费用使用情况;

(四)对涉案单位的法律风险提示意见。

案件终结后,承办人要向案件对口业务部门送交结案报告。

第二十五条案件结案之日起十五日内(若判决或裁定有可执行内容,则为执行完毕起十五日内),案件承办人应将案件日志、结案报告、证据资料和法律文书等订卷,并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移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审核案件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并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完毕后十五日内将案卷交回纠纷案件管理部门,纠纷案件管理部门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若案件执行时间超过两年的,则可对案件资料先行归档,执行完毕后对执行资料补充归档。

法律纠纷案件档案的保管、借阅和销毁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纠纷案件管理实行逐级考核的原则,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本单位纠纷案件管理规章制度;

(二)有关纠纷案件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和执行情况;

(三)纠纷案件处理台帐、档案、报表等基础工作情况;

(四)纠纷案件处理及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情况;

(五)纠纷案件管理人员配备及业务培训情况。

第二十七条对在纠纷案件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为企业挽回或避免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可给予表彰奖励。

对于历史清欠案件、银行债务案件和担保案件的处理,各单位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制定有关激励政策,报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凡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给国家、公司或者所属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对所造成的损失,依法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 纠纷发生后,故意隐瞒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者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延误纠纷处理时机;

(二) 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的;

(三) 应当或者可以追究对方当事人责任无正当理由而擅自放弃的;

(四) 借办案之机非法牟取个人利益的;

(五) 在承办案件中玩忽职守或者有重大疏忽的;

(六) 未经纠纷案件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向对方或其代理人提供任何书面或口头证据,或作为对方证人出庭为其作证的;

(七) 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对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纠纷案件管理人员,应当调离原岗或撤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纠纷案件管理实施细则或办法,并报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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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律师兄(总编) 发表于 2022-03-05 13: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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