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诽谤他人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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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

2012年通化县公安局民警刘某甲侦办了一起宋某故意杀人一案,该案被害人的父亲刘某乙在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后,怀疑办理该案的司法工作人员有受贿及徇私枉法行为,便于2014年至2016年间,在互联网上捏造事实发帖对刘某甲进行诽谤,散布信息称刘某甲是本地黑社会头子,在通化县包庇了多起凶杀案,从中收受贿赂,包庇犯罪、毁灭证据、指使法医作伪证,在侦办该起故意杀人一案过程中收受宋家170万元贿赂,在通化市检察院、法院上下串通勾结为宋某减轻刑罚。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诽谤他人获刑罚

据统计,刘某乙共计发布诽谤刘某甲的帖子13篇,相关的帖子在互联网上的点击次数截止2016年4月27日已达5485次。刘某乙的行为对刘某甲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和困扰,使人格和名誉遭受了严重的损害。故此,刘某甲以刘某乙犯诽谤罪,于2016年5月向通化县法院提起控诉。经通化县公安局调查,发现刘某乙在天涯论坛发帖称刘某甲收受宋家贿赂,系捏造事实,其反映情况不属实。故对被告人刘某乙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通化县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见,诽谤他人,如果达到情节严重的,就构成诽谤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通化县人民法院经最终审理认定:被告人刘某乙无视国法,捏造事实,在互联网发帖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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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律师兄(总编) 发表于 2022-03-23 10: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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