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废水排入河道,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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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被告人李某军租赁位于本市南湖区新丰镇栖凰埭某处房屋, 未经环保部门许可,擅自从事废旧塑料破碎加工活动。加工期间,李某军将清洗塑料碎渣的废水通过租赁房屋内的自带孔洞偷偷排入河道。

2020年8月,李某军因为需要照顾家人,暂停了作坊经营。2021年3月,李某军雇佣周某、黄某(另案处理)重新开始加工活动。同月18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南湖分局发现李某军的废塑料破碎作坊。

经现场采水样检测,排入河道的废水中重金属铬浓度为65.6mg/L,超过国家排放标准42.7倍。经浙江省环科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及相关事务费用合计41万余元。3月24日,被告人李某军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同年10月,被告人李某军及周某、黄某与相关部门签订民事公益诉讼赔偿协议,由李某军赔偿40.64万元,周某、黄某赔偿0.36万元,上述协议已履行完毕。

法院判决

南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军违反国家规定,未依法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取得排污许可证,也未使用防治污染设施,雇佣他人排放含铬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军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其积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处被告人李某军有期徒刑9个月,处罚金3万元。

典型意义

长期以来,小作坊、小工厂由于资金投入有限、生产工艺落后和单纯追求经济利益等原因,废水、废气、废渣等生产废弃物处置难以达到环保要求,直排、偷排等违法排放问题突出,已成为破坏生态环境的重要污染源。本案被告人未依法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取得排污许可证,也未使用防治污染设施,雇佣他人排放含铬的污染物,其行为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的判决彰显了法院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依法惩处破坏水体生态环境的各类违法犯罪的司法态度,同时也体现了法院贯彻修复性司法理念,在审判中注重督促被告人对被破坏的环境采取补救措施,将保护优先落到实处。

近年来,全市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为建设蓝天常在、绿水长流、鱼翔浅底、繁星闪烁的大美嘉兴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021年10月30日,嘉兴等长三角六地市共同签署《长三角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实施细则》,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

2020年7月30日,嘉兴、杭州、宁波、湖州、绍兴五地法院在嘉兴秀洲举行大运河(浙江段)环境资源司法协作工作会议,签署《大运河(浙江段)环境资源司法协作工作协议》并发布《保护大运河倡议书》。

2020年6月5日,嘉兴市人民政府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举行嘉兴首个生态修复基地落成暨嘉善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法庭揭牌仪式。

2020年6月3日,钱塘江流域环境资源司法协作会上,嘉兴等钱塘江流域6家中级法院联合签署《钱塘江流域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并首发“钱江源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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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律师兄(总编) 发表于 2022-05-09 11: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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