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法院通报涉房屋拆迁利益分配案件典型案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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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大兴呈现日新月异的高速发展态势,一系列重大项目和支持政策向大兴区迈进和倾斜。重大工程项目的启动和推进,必须建立在对原有土地、房屋的腾退和动迁之上。扎实做好疏解腾退、拆迁安置工作,是确保重点项目顺利推进的关键,也是事关百姓福祉、社会稳定的民生工程。2020年7月7日上午10时,大兴法院召开“涉房屋拆迁利益分配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聚焦拆迁过程中容易产生的拆迁利益分配问题,总结案件特点、通报审理情况、发布法官建议和典型案例,普及相关政策及法律知识,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促进拆迁工作依法进行,保障重点工程项目有序推进。

“涉拆迁利益分配的案件,被补偿安置人数较多,易遗漏案件诉讼主体;被拆迁人“改底单”后又反悔,却因变更原因不明确给案件审理增加难度;安置利益中的购房指标利益分割认定较为困难。”该院安定法庭庭长王国生介绍了这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难点问题。

对此,大兴法院建议:一是准确定位法律关系,防止遗漏诉讼主体。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分割拆迁利益的,如涉及案外人利益,离婚当事人一般应先进行析产诉讼,待该析产诉讼进行完毕后,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遗产中涉及拆迁利益的,所有继承人均应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二是建议完善“改底单”制度。拆迁单位应要求被拆迁人明确变更底单原因,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安置房购房人在充分理解其行为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前提下,作出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和处分行为。三是在家庭成员共有基础丧失且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需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此时购房指标的利益价值将参考安置价格及分割时市场价格综合认定。

通报会上,该院发布了四起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提示公众:一是“改底单”行为仅是购房人对其与拆迁单位签订的回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的变更,通常应理解为是一种单纯的变更行为,并不必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二是对购房指标的价值认定,需要参考安置房购买时的安置价格与当事人要求分割安置房时的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三是在存在出资建房情况时,当事人之间应留好出资建房协议等证据材料,做实房屋出资情况,避免出现争议,同时要规范证据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避免出现因证据违反法定事由而出现无法认定的情况;四是当事人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诉至法院,需以其与拆迁单位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为前提,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前提下被拆迁人要求按照拆迁单位按照拆迁政策给予拆迁安置补偿利益的,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其应该向相关部门申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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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律师兄(总编) 发表于 2022-01-30 21: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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