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利当事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确保当事人诚信诉讼,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起诉,本院提示如下:
一、案件的管辖。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房屋所在地可以视为合同履行地。
二、当事人应提供的起诉材料。
以下材料均为A4大小的纸,不能双面印,并在左侧留出约3厘米的空白,便于以后卷宗的装订。
(一)起诉状。应按照被告的人数加一份提供(如:3名被告,提供4份;4名被告,提供5份)。起诉状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以及起诉人签名等内容。
当事人系公民的,基本情况至少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龄)、住址四项,并尽可能提供手机、电话等联系方式。住址应填写经常居住地(即离开户籍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地方)。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填写户籍所在地。当事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基本情况应至少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地址三项基本情况,并尽可能提供电话(手机)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应具体明确。
事实理由应当明确具体,能够反映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房屋买卖的原因、经过、是否有居间人居间等内容。
起诉状的结尾应由原告亲笔签名,不得代签。不会写字的,由其他人代签,并由本人按手印。原告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公章。
(二)当事人身份证明及委托手续。原告系公民的,应提供原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原告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证明主体身份的材料复印件,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公章。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书应由原告本人签字。委托事项为全权代理(特别授权)的,在委托书上写明“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理权限仅为立案的,在委托书上写明“代为提起诉讼”。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同时提交律所函,律师证原件、复印件。
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原告不能到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委托手续的材料,该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为外文本的,应附中文译本。
(三)相关证据材料。应按照被告的人数加一份提供复印件。(如:3名被告,提供4份;4名被告,提供5份)
1、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合同等能证明房屋买卖事实的相关证据。
2、房屋产权证明。
3、办理过户的相关手续。
4、购房资格的相关证据。
5、存在关联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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