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要求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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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问题,一般是在夫妻离婚时或者离婚后产生的,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双方财产属于共同财产,能否要求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呢?日前,巫山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丈夫为躲债抛妻弃女 她独自打工维持母女生计

吴某与杨某于1999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2001年7月生育杨某某,现就读于巫山某小学六年级。2011年3月,杨某外出躲债,期间一直没有与家里联系,也没有承担女儿的生活、学习等费用。吴某独自带着女儿租住在巫山县城,靠在超市打工维持两人生计,微薄的收入根本不够女儿每月生活、学习开支,另外还有水电煤和人情世故等家庭开支,而杨某对母女俩的生活不管不问,生活重担压得吴某喘不过气来。

  无力独立抚养女儿  打官司要求支付婚内抚养费

在母女二人生活举步维艰之际,吴某经咨询律师得知,吴某杨某二人虽然仍是夫妻关系,但两人现处于分居状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2013年5月23日,吴某以女儿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女儿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杨某从2013年6月1日起支付女儿抚养费及家庭开支,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

  法院判决女儿胜诉 丈夫按月支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义务并不因婚姻关系存续或解除而中断,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被告与原告法定代理人吴某现仍为夫妻关系,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原告在成年或者能够独立生活以前,被告是否会履行义务,是不确定的状态,故本院对于抚养费的给付不宜直接判决支付到18周岁止。因原告一直在巫山县城居住生活,在被告没有固定收入的情形下,参照本地收入情况,结合本地实际生活水平,从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出发,综合考虑子女的客观需要,本院酌定被告杨某每月给付原告杨某某抚养费400元。综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杨某从2013年6月1日起,每月1日前给付原告杨某某当月抚养费400元。

  法规链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婚内可主张抚养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以前,在不起诉离婚的情况下,直接起诉要求支付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费的,存在一定争议。原因是夫妻财产属于共有财产,夫妻一方支付是否就视为另一方支付,在执行过程中会遭遇尴尬。2011年8月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结束了这一争议,其中第三条明确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明确离婚并不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父母的抚养义务并不因夫妻双方分居或者离婚而免除和灭失,即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状态与抚养子女的义务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现实婚姻家庭中,因种种原因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情形大量存在,我国法律规定父母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权利。为最大化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法院在划分父母双方抚养责任大小的过程中,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和社会地位等因素,最终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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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律师兄(总编) 发表于 2022-01-20 13:4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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