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案件之做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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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兄网友咨询:

人身损害案件是否一定要做司法鉴定?

律师兄律师解答:

不一定。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受害人一定要做伤情鉴定,受害人向法院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时,要做伤残鉴定,但如果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一致的,不需要做伤情鉴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律师兄律师补充:

伤残鉴定(本文中仅指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健康权损害、身体权损害等行为的伤残鉴定),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的鉴定,是确定受害人是否残疾、残疾程度的重要证据,同时也是受害人向侵权人进行民事索赔的重要依据之一。

根据伤残鉴定的残疾程度,从轻到重分为十级,其中最轻的为十级,残疾赔偿率为10%;最重的为一级,即原告为植物人状态,残疾赔偿率为100%。

伤情鉴定是公安机关针对受害人的身体损伤程度进行的鉴定,主要目的是为了确定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与否,像我们经常听到的轻微伤、轻伤、重伤就是这个鉴定里面的等级,如果构成了轻伤和重伤,就需要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了,否则的进行行政处罚就可以了。伤情鉴定是公安机关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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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律师兄(总编) 发表于 2022-01-24 23: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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