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猥亵女童最高检抗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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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9日下午,第十四届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发布会在国家法官学院顺利召开。本届评选活动和发布会的主办单位为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法律出版社·《中国法律评论》、南方周末报社。

本期推送刑事诉讼单元的专家点评之齐某强奸、猥亵女童最高检抗诉案。

李文峰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依法严惩性侵犯罪

呵护儿童健康成长

案情简介 · 齐某强奸、猥亵女童最高检抗诉案

被告人齐某,男,1969年1月出生,原系某县某小学班主任。2011年夏天至2012年10月,被告人齐某在担任班主任期间,利用午休、晚自习及宿舍查寝等机会,在学校办公室、教室、洗澡堂、男生宿舍等处多次对被害女童A(10岁)、B(10岁)实施奸淫、猥亵,并以带A女童外出看病为由,将其带回家中强奸。齐某还在女生集体宿舍等地多次猥亵被害女童C(11岁)、D(11岁)、E(10岁),猥亵被害女童F(11岁)、G(11岁)各一次。

2013年9月,某市中级法院判决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生效后,报某省高级法院复核。

2013年12月,某省高级法院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4年11月,某市中级法院经重新审理,判决齐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月,某省高级法院改判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某省检察院认为某省高级法院判决确有错误,提请最高检察院抗诉。2017年3月,最高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2018年6月,最高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审议本案,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并发表应当改判的意见。

2018年7月,最高法院采纳抗诉意见,终审判决原审被告人齐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件自身特点

(一)齐某案是性侵儿童犯罪的一个典型案例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身心发育尚未成熟,需要给予特殊关爱。但是,近年来性侵儿童的案件屡屡发生,并且呈明显上升趋势,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亟需引起全社会高度重视。这些案件相当部分是熟人如老师、亲属、邻居等作案,严重侵害儿童身心健康,有的伤害可能会伴随受害者整个人生,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

(二)齐某案属于一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该案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均存在一些不同认识,从而导致齐某奸淫幼女是否属于“情节恶劣”和猥亵儿童是否属于“公共场所当众”存在争议,直接影响到对齐某能否适用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

(三)齐某案整个诉讼过程长达六年

该案历经三级法院五次审理,某市中级法院两次一审,某省高级法院一次死缓复核和一次二审,某省检察院提请最高检察院抗诉,最高检察院抗诉后最高法院再审改判,齐某最终得到应有惩罚。

(四)最高检察院检察长首次列席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齐某案再审过程中,最高检察院检察长依法列席了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并发表应当改判的意见。这在新中国检察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案件体现的法律适用价值

(一)如何准确把握性侵儿童犯罪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标准

最高法院庭审时,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仍然坚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理由是:

一是认定犯罪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害人陈述,齐某始终不认罪,其他证人证言均是传来证据,没有物证,证据链条不完整。

二是被害人陈述前后有矛盾,不一致。且其中一个被害人在第一次陈述中只讲到被猥亵,第二次又讲到被强奸,前后有重大矛盾。

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审被告人齐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详细阐述了理由。针对辩护意见,检察员答辩:

一是被害人陈述的一些细节,如强奸的地点、姿势等,结合被害人年龄及认知能力,不亲身经历,难以编造。

二是齐某性侵次数多、时间跨度长,被害人年龄小,前后陈述有些细节上的差异和模糊是正常的,恰恰符合被害人的记忆特征。且被害人对基本事实和情节的描述是稳定的。有的被害人虽然在第一次询问时没有陈述被强奸,但在此后对没有陈述被强奸的原因做了解释,即当时学校老师在场,不敢讲。这一理由符合孩子的心理。

三是被害人同学证言虽然是传来证据,但其是在犯罪发生之后即得知有关情况,因此证明力较强。

四是齐某及其辩护人对其辩解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或者线索的支持。

最高法院认为,虽然齐某始终否认犯罪事实,但从案件的具体情况看,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第一,该案案发的起因是一名学生因听A诉说遭齐某性侵的事后感到害怕告诉母亲,其母亲即向校方负责人反映,A的母亲当晚得知女儿遭齐某性侵,便于次日带A报案。公安人员在侦查中又陆续发现其他六名被害人,各被害人均指证系齐某作案,案发及侦破过程自然。

第二,各被害人的陈述内容完整连贯、语言表达清楚自然,对被侵害的具体时间、地点、行为和当时心理反应、事后处置态度的描述均符合其年龄阶段的认知特征和表述方式,其陈述与医院诊断证明、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多名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第三,虽然证人证言均来源于各被害人,属于传来证据,但各被害人均系齐某的学生,经调查未发现被害人及其家长与齐某之间存在矛盾和纠纷,且被害人捏造性侵事实而自毁清白和名誉的做法亦有悖常理,因此,该案不存在多名被害人诬陷齐某的动机和证据,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客观真实。

最高法院对齐某案的改判说明,对性侵儿童犯罪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要根据儿童的身心特点,按照有别于成年人的标准予以判断。审查言词证据,要结合全案情况予以分析。

根据经验和常识,儿童的陈述和证人证言合乎情理、逻辑,对细节的描述符合其年龄段认知和表达能力,且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被告人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持,结合双方关系不存在诬告可能的,应当采纳儿童的陈述和证人证言。

(二)如何准确适用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规定

刑法第236条第3款规定了强奸罪加重处罚的五种情形,其中第1项即为“情节恶劣”。但是,何为“情节恶劣”,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无具体规定,导致法律适用中存在争议。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规定了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七种情形,具有其中一种情形的,在依法从重处罚基础上“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齐某具有了其中三种情形:(1)齐某身为班主任老师,系对被害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2)齐某奸淫的两名女童均只有10岁,系不满12周岁的儿童;(3)齐某对两名女童均多次实施奸淫。三种情形叠加,能否认定为“情节恶劣”呢?

我们再从社会危害性角度进行分析。从立法本意看,刑法第236条第3款规定的五种情形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大致相当。也就是说,第1项“情节恶劣”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与第2至第5项情形的社会危害性大致相当。如第2项规定的“奸淫幼女多人”,一般是指奸淫幼女三人以上。齐某奸淫幼女两人,分别在学校办公室、教室、洗澡堂、男生宿舍和其家中多次奸淫,其危害性并不低于奸淫幼女三人的行为。

齐某身为班主任却奸淫、猥亵女童,违背师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挑战社会伦理道德底线,不仅给被害女童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伤害,而且引发多名女生心理恐慌,继而出现逃学辍学情形,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案发前,齐某还专门叮嘱被害人不要指认其行为;案发后,齐某拒不认罪悔罪。

综上所述,齐某奸淫幼女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某市中级法院先后判处齐某死缓和无期徒刑符合法律规定;某省高级法院改判为六年有期徒刑,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最高法院采纳抗诉意见,认为齐某奸淫幼女的行为属于“情节恶劣”,将六年有期徒刑改判为无期徒刑。

(三)如何准确适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强奸、猥亵儿童的规定

刑法第236条和第237条均将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强奸、猥亵犯罪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公共场所是提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具备由多数人进出、使用的特征。

基于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需要,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3条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236条、第237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

因为对于被害人而言,与没有其他人在场相比,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都会增加被害人的羞辱感,对被害人的身心伤害会更大,因此刑法规定对此类行为需要加重处罚。

司法实践中已将教室这种相对封闭的场所认定为公共场所。齐某案中,被害女生宿舍能同时容纳20人就寝,是供多数人使用的场所,和教室一样属于校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相对涉众性、公开性,属于特定公共场所。

该宿舍内床铺相互连接,多名学生毗邻而卧,齐某在宿舍熄灯学生就寝后以查寝为名进入女生集体宿舍,不顾多名学生在场的情况下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虽然因被害人存在畏惧心理不敢反抗而未被其他同寝学生发现,但其行为仍处于随时可能被发现和被感知的状态。齐某在女生集体宿舍实施猥亵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齐某猥亵儿童的行为,某市中级法院和某省高级法院判处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最高法院采纳抗诉意见,认为齐某在女生集体宿舍实施猥亵的行为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将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改判为十年有期徒刑。

2018年11月,最高检察院将该案作为指导性案例予以发布。实践中,已经有多起案件参照该指导性案例做出判决。如2019年3月19日《检察日报》头版刊登的《检察机关借力最高检指导性案例抗诉一性侵未成年人案获改判》,二审法院采纳抗诉意见,认为被告人在女生集体宿舍猥亵不满12周岁女生,属于“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将三年有期徒刑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

案件后续的社会价值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儿童权益保护工作。2017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2013年9月,教育部、公安部、团中央、全国妇联专门下发了《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但在一些地方落实并不到位。

如《意见》要求对所有女生宿舍实行“封闭式”管理,未经宿管人员许可,所有男性,包括老师和家长,一律不得进入女生宿舍。如果上述要求落实到位,则许多悲剧就不会发生。为了防患于未然,最高检察院没有就案办案,而是在该案办结后仍然做了以下工作,力图避免类似齐某案再次发生。

(一)最高检察院发出历史上“第一号检察建议”

针对办理齐某案中发现的学生教育和学校管理等方面问题,最高检察院向教育部发出了“第一号检察建议”,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

这是新中国检察历史上最高检察院发出的第一份检察建议。教育部采纳检察建议,迅速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最高检察院还将“第一号检察建议”印发全国各省级检察院,要求各地及时将检察建议书抄报本地教育主管部门及主管省级领导。截至2019年1月,全国25个省级党委、政府领导对落实“第一号检察建议”作出了批示,26个省级教育主管部门采取了举措,取得了积极成效。

(二)多措并举教育儿童如何防止性侵犯罪

按照中央关于“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2016年6月,最高检察院联合教育部在中小学部署开展了为期三年的“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活动,2017年5月和2018年10月最高检察院会同中央电视台制作了两季大型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节目《守护明天》,防止性侵均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2018年5月,最高检察院举行了主题为“关爱祖国未来,擦亮未检品牌”的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11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首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第一分校、北京市第八十中学睿德分校的123名师生代表走进最高检察院。

2018年9月,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受聘担任北京二中法治副校长并为学生们讲授法治课,还送上了最高检察院组织编写的《我们的身体不容侵犯》《检察官告诉你怎样保护好自己》等未成年人保护系列图书。

(三)促进全社会进一步关注和预防性侵儿童犯罪

最高法院对该案终审判决后,最高检察院会同中央电视台围绕该案以“来自最高检的抗诉”为题制作了一期节目在新闻频道法治在线栏目播出,包括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在内的三级检察院多位检察官接受采访,在全国产生了较大影响。

该案也被写入2019年最高检察院工作报告,全国“两会”期间,许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还在谈论该案。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被评选为2018年度全国十大影响性诉讼,必将有力促进全社会进一步关注和预防性侵儿童犯罪,进一步关注和保护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儿童。

校园应当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检察机关将与其他政法机关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依法严惩性侵犯罪,维护校园安全和谐,呵护儿童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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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律师兄(总编) 发表于 2022-05-12 15:5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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