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广告也精彩

案情简介: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老凤祥公司系国内最大规模的铅笔生产厂家,是唯一被核定为“国际一级企业”的铅笔生产企业,其生产的“中华牌”铅笔,销量雄居国内同类产品首位。其系第19710号“中华牌”图形商标、第1540845号“ChungHwa”字母商标以及第381104号“中华”文字商标的专用权人。经调查了解,朱建胜经营的店铺从事侵犯老凤祥公司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2013年10月12日,老凤祥公司委托人员在朱建胜营业场所购得标有“中华”等字样商标的铅笔12支,现场取得购物发票。老凤祥公司认为朱建胜未经许可销售假冒老凤祥公司的“中华”牌铅笔,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朱建胜:1、立即停止侵犯老凤祥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2、赔偿老凤祥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1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涉案第19710号中华牌图形商标、第381104号“中华”文字商标、第1540845号“ChungHwa”字母商标经核准注册并经续展,均处于注册有效期内,老凤祥公司对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2014)宁石证经内字第101号公证书客观反映了2013年12月17日朱建胜经营的店铺销售了涉案被控侵权铅笔商品的事实。经庭审将被控侵权商品与老凤祥公司正品铅笔比对,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足以认定朱建胜销售的涉案产品为假冒老凤祥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朱建胜未经老凤祥公司许可,销售假冒老凤祥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其行为侵犯了老凤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来源合法,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

关于本案的具体赔偿数额,由于本案中老凤祥公司未能提供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具体损失以及朱建胜侵权获利的证据,故综合考虑老凤祥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朱建胜经营规模、经营范围、朱建胜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被控侵权商品的售价以及老凤祥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首先,老凤祥公司未提供其在朱建胜侵权期间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朱建胜因实施侵权行为而获取的利益的证据,故一审法院在本案中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正确。其次,本案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还需综合考虑以下情节:朱建胜经营的超市的营业面积仅36平米,经营地点位于乡镇,属于经营规模微小的个体工商户;涉案商品销售价格较低,仅为每支0.85元;现无证据证明朱建胜销售涉案商品的全部数量;老凤祥公司采取针对特定地区发生侵权现象而进行集中调查取证及诉讼的实际支出情况。

以上就是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网站声明:律师兄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版权声明:律师兄(总编) 发表于 2022-03-18 9:18:34。
转载注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 法律咨询 | 北京律师在线咨询平台——律师兄
广告也精彩

暂无评论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