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股东是否承担法定竞业限制义务,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
如果股东是公司董事、高管的,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在没有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的前提下,不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替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同时也不允许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当前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如果违反竞业限制的,公司或股东可以依法追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股东是公司如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比财务人员、技术人员等,公司可以与股东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具体约定离职后竞业限制的主要内容。
如果股东没有董事、高管的身份,也不具有保密义务的,但是在公司章程中已经明确约定竞业限制的期限、范围、地域等内容,股东也需要遵守。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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