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部门侵犯企业自主经营权,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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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以突发事件为由侵犯企业自主经营权,应该怎么办?关于特许经营类的企业,行政部门如果违反承诺应当如何处理?

行政部门侵犯企业自主经营权,应当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徐州某区主管部门与某供热公司侵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纠纷案例,该供热公司是某环保公司的设立的公司,环保公司是该供热公司的股东,除了环保公司还有几个自然人共同出资成立的供热公司,成立于2011年。随后,该供热公司和环保公司共同签订了合同,购买了环保公司的区片供热资源。环保公司后来因为经营不善资金短缺,2013年资不抵债,资金短缺,被法院予以了查封。

市主管部门为了解决矛盾,缓解空气质量污染等问题,决定对小供热公司进行整合,并成立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打算以某电力公司等4家大型供热公司来代替其他5家小的供热公司。该环保公司根据属地管理由区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2013年,该电力公司与环保公司签订了代替协议,2013年12月电力公司供热管道与环保公司供热管道实现对接了,环保公司就停止了生产,经主管部门协调,电力公司所属的公司向环保公司提供了热源,环保公司负责经营营销工作,2014年11月,环保公司拖欠4700万元。

电力公司就停止了向环保公司的供热。2014年供暖季将要来临,区主管部门于2014年10月通过当地报纸等媒体刊登关于缴纳采暖气预收气费的通知,通知供暖小区用热的用户费用要缴纳给国有资产投资公司的账户,由国有资产投资公司负责接管,同时告诉用户如果不缴纳后果自负。

2014年11月,区主管部门召开了会议要求按照通知的要求缴纳供热费,随后向本案的诉讼当事人热力公司发出应急管理的通知。鉴于供热公司内部混乱股东纠纷比较严重,资不抵债,已经影响到了供热,影响到了生活秩序,给公共利益带来了巨大的危害。根据市会议纪要的精神,由某区接管进行应急管理,接管企业负责的片区的供热,所以请该公司停止供热工作,如果不配合,后果一切自负。

之后,因为供热公司不同意接管,区主管部门对相关的设施设备进行强制拆除,并重新安装。供热公司认为,该区行政主体的行为侵犯了自主经营权,提起了诉讼,撤销接管工作的行政行为,并由区相关部门负责返还相关的费用。后来,返还费用这一项公司撤回了,想要另案起诉。

听起来比较复杂,但是案子还是比较简单的。本案的知识点:江苏省高院认为,上诉人(区主管部门)于2014年10月作出的通知已经向被上诉人送达要求,进行接管供热,随后上诉人并强制把很多设施设备进行了重新安装,比如指派国投公司收取相关的费用,客观上已经实施了监管的行为,上诉人作出通知明确其对供热公司管道应急管理体系以环保公司无力提供为由,将影响接下来的生产生活体系给公共利益带来危害,但是本案当中,被上诉人是供热公司,并不是环保公司,环保公司只是他的一个股东。

高院认为,上诉人实施应急管理前,被上诉人的管网与环保公司以及电力公司已经对接了。供热公司实际上具备了与电力公司对接的和供热的可能性,环保公司已经将供热管网投资给了供热公司,这些资产并不是环保公司的,已经作为股权投资给了供热公司,供热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应当属于供热公司所有,自2013年6月起,供热公司给环保公司的供气款已经存到了相关的账户,因此环保公司不具备供热能力,以此来判断供热公司不具有供热能力,缺乏事实依据。

股东资不抵债,但是作为独立的法人具有偿还能力,这不是一个突发事件,存在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需要采取措施应对,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其对供热公司采取的应急管理,法律规定是《江苏省实施应急管理应对法办法》,但是其作出的通知是根据市有关部门作出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的目的是为了环保的需要关停了企业,这个显然是不属于应急事件。

因此,这一内容与突发事件应对法列举的这些情况不相符,不应当按照突发应急事件来处理,因此区相关部门作出通知对供热公司采取了按照突发应急事件来管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上诉人作出的通知没有法律依据,侵犯了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和财产权。上诉人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维持的原判,应当撤销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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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律师兄(总编) 发表于 2022-02-24 12:4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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