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指什么
1、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二、不动产物权取得时间如何确定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应当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发生物权效力。办理登记有几个时间点,如申请的时间、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时间、发给证书的时间等。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登记的效力始于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时。所谓不动产登记簿,是指记载不动产上的权利状况并备存于特定机关的簿册。在登记制度中,不动产登记簿具有特殊的地位,即登记簿是证明不动产物权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提出登记申请或者登记机关同意登记或者发给登记证书都不是判断是否发生物权效力的节点,关键是看是否有效登记在了不动产登记簿上。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是指物权获得登记后所取得的私法上的效果,也就是对相关当事人所施加的实际作用。物权登记的效力是整个物权登记制度的核心。在我国民法典中,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效力问题,根据具体的不动产登记种类而规定了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两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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