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订单骗贷款200万,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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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林某与他人组成联保组,向银行申请办理贷款,通过提供虚假贷款材料,骗取银行贷款。近日,大庆高新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骗取贷款罪被判其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林某曾因非法拘禁罪于2006年1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3月因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出狱后,被告人林某在大庆经营一轮胎公司,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经营者。2016年3月1日,其假借公司名义与大庆一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2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三年,用途为购进轮胎,贷款方式为商户联保。

随后,林某与大庆一经贸公司、一科技公司成立联保组,相互承担保证责任,并交纳保证金400050元。

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林某通过虚假轮胎订货单、订金收据等申报材料,最终获得了该笔贷款。

贷款到期后,其经营的公司未能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经查,自2016年6月25日至2020年6月21日轮胎公司共还款961 455.06元,其余贷款未能偿还,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 038 544.94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作为轮胎公司实际控制经营者,以欺骗手段为公司获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鉴于其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据此,法院遂以骗取贷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时责令退赔银行1 038 544.94元。

随着我国贷款金融业务的日益发展,贷款诈骗等金融类违法犯罪活动也愈加严重,金融借贷违约现象比较突出,一些企业或者个人以欺骗手段获取贷款等的行为,使金融资产的使用无法处于金融机构的正常监管之下,处于可能无法收回的巨大风险之中。

其不仅破坏了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而且对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所有权、信贷资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破坏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因此必须依法给予严厉打击。

本案被告人林某以公司名义通过虚假轮胎订货单、订金收据等申报材料,骗取银行贷款200万元,其构成了骗取贷款罪,给予定罪判刑,体现出严厉打击的司法态度。此案警示不具有还款能力的人,伪造虚假事实贷款,最后的结果,将必然会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

另外,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因此案被羁押前,虽然还因犯其他罪刑而被判处徒刑,但这起骗取贷款罪案件事发在2016年3月,故不符合累犯的要件,因此也就不具备法院从重处罚的情节。

在此提示,社会生活,诚信为本。虚构事实、编造材料骗取贷款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贷款的群众,应按照正常手续申请贷款业务,切莫听从某些“专家”的意见而“走关系”,造成不必要的后果。

这起案件影响了金融秩序安全与稳定,对辖区营商环境产生了不利影响。据悉,大庆高新法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在审判工作中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理念和“跳出法院看法院、跳出办案看办案”的思维,坚持将便民利企作为一切工作的落脚点,以“人人是环境,事事是环境,案案是环境”为重要抓手,全面依法履职,主动作为,找准法院服务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和发力点,不断创新优化服务新举措,有力推进了辖区营商环境高质量发展,获得了社会广泛认可和赞许。

今后,高新法院将以“能力作风建设年”“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为载体,继续充分发挥和强化审判服务大局的职能作用,创新优化营商环境新机制、新举措,尤其加大刑事手段的运用,依法严厉打击侵害企业及企业家权益的犯罪活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安全稳定,全力为辖区营商环境和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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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律师兄(总编) 发表于 2022-05-09 11:5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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