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替代的房屋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权益不再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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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协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协议设定的补偿内容优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且补偿款已支付至被征收人开立的银行账户。即,补偿协议已经取代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权益不再产生影响。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最高法行申9015号
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连某,男,195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某区。系一审原告肖凤荣(已故)之子。
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连某1,女,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某区。系一审原告肖凤荣(已故)之女。
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连某2,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某区。系一审原告肖凤荣(已故)之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武汉市某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某区芳草路1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连某等人因诉湖北省武汉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行终80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连某等人申请再审称,1.其对被诉补偿决定具有起诉的价值和实体利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旦作出并送达即对当事人产生确定力和执行力,事关被征收人的重大财产利益。虽然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签订了补偿协议,但补偿协议的签订存在重大问题,其已对补偿协议提起诉讼。倘若补偿协议被撤销或者确认无效,那么房屋补偿就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确定并执行。2.二审法院认为由于房屋强拆行为已经被确认违法进入赔偿程序,补偿法律关系转为赔偿法律关系,涉案房屋拆迁补偿事宜由赔偿程序一并解决。该规则是未签订补偿协议、未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形下所应当遵循的,而本案则不同。一、二审法院驳回其起诉,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某区政府对于案涉原属肖凤荣的被征收房屋先是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458号补偿决定,后肖凤荣之子连某代其与房征收部门协商签订了钟B16171《某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该补偿协议书设定的补偿内容优于458号补偿决定,且补偿款已支付至以肖凤荣开立的银行账户。即本案中,补偿协议书已经取代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对当事人权益不再产生影响。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连某等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连某、连某1、连某2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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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律师兄(总编) 发表于 2022-01-25 22: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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