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法拆除给当事人造成的购买土地款、利息等损失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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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要旨

当事人向乡政府工作人员缴纳相关款项,乡政府将原大礼堂拆除后,当事人占用案涉土地建设房屋并在此经营十余年。乡政府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拆除案涉房屋前已将室内物品妥善搬离并保管,因此乡政府对其拆除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购买国有土地所支付的款项、利息及室内物品等损失应予赔偿。

二、案件分析

王某因诉杞县某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乡政府)行政强制及赔偿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2行终66号行政判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乡政府向王某下发限期搬离通知书,到期后王某未自行搬离,某乡政府未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即将案涉房屋拆除,原审判决确认某乡政府拆除行为违法正确。王某向某乡政府工作人员栗克民、李士松缴纳相关款项,某乡政府将原大礼堂拆除后,王某占用案涉土地建设房屋并在此经营十余年。某乡政府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拆除案涉房屋前已将室内物品妥善搬离并保管,因此某乡政府对其拆除行为给王某造成的购买国有土地所支付的款项、利息及室内物品等损失应予赔偿。综上,王某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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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律师兄(总编) 发表于 2022-01-25 2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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