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车摔死 司机病死 祸车易主 新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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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看似简单】

2006年8月3日,张某无证驾驶中型普通货车运送货物,因货车后栏板未关,路面颠簸时,将坐在车厢后部的薛某摔下车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张某负全责,薛某不负责任。后张某被判犯交通肇事罪,获刑一年。

【律师代理 一波三折】

2007年月元月,薛某家人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指派经验丰富的律师免费代理此案。律师接案后,首先确定本案的被告主体,根据江苏当时的交通事故司法惯例,将保险公司、司机张某和车主张某某一起列为共同被告,诉至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索赔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计367819.12元。

2007年2月13日第一次开庭时,张某从监狱被押至法庭,辩称其不应担全责;保险公司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和相关保险合同,辩称其不应作为被告;车主张某某辩称其车辆早在2005年即已卖给庄某且已过户,其不应担责。律师根据庭审出现的新情况,在认真审查被告的证据后,决定当庭追加庄某为被告,同时撤回对保险公司的起诉。法院在送达时,却找不到庄某,只好公告送达。

在2007年8月第二次开庭前,司机张某于7月因病死亡,经调查,其只有两个孩子,几无遗产,为了不再拖延时间,律师和受援人商量后决定放弃对司机张某的赔偿权利,第二次开庭得以如期进行。围绕原车主张某某提交的证据,法庭为慎重起见,再次到肇事车辆管理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取证。

【法院判决 几全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院从车管部门调取的材料,可以确认交通事故发生前,原车主张某某已将肇事车辆卖给庄某并已过户;庄某作为车主,将车辆提供给不具备驾驶资格的司机张某使用,应承担相应责任;因司机张某已承担刑事责任,故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不予支持;其余损失主张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2007年10月22日,下关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316219.12元;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张某某的诉请。

【办案后记 两点提醒】

其实本案在实体处理上并不复杂,重要的是在程序的处理上要把握好。先是撤回一个被告(保险公司)、追加一个被告(庄某),中间要公告送达,后又死亡一个被告(司机张某)。

律师提醒广大朋友,在被告主体的选择上,既不能错告,也不能漏告,这就需要办案律师具有实时、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和技巧。另外,本案除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外,几乎所有赔偿项目和金额都得到了法院的全部支持,这也需要办案律师具有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能准确地把握案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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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律师兄(总编) 发表于 2022-01-27 23: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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